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林坤正
被 告 偉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滄源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
聲請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萬538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84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
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