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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堅伯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遠 被   告 正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蔡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8,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8,52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28,0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 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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