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堅伯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遠
被 告 正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蔡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
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8,43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28,52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28,0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
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