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宏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雪娥
被 告 李汪鎧
上列
當事人間補繳
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