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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宏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娥 被   告 李汪鎧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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