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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廷氏樂器行即蔡奕廷 被   告 搖滾阿明樂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 6500 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所繳聲請費1000元後(按:原告於起訴 前聲請調解,於104年10月1日調解不成立後,於104 年10月14日 即提起本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調解不成立後 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 費扣抵之。」規定,原告已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應予扣抵之) ,尚應補繳5500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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