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台灣光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連城
被 告 永備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色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
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6,11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44,75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44,2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
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