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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上德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洋 被   告 吳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所示印文所用原告公司印章(下稱系爭印章)返還原告。因 依原告起訴意旨在於請求被告交付系爭印章予新任之董事長,則 所涉應屬該印章所表彰對於原告公司之代表及營運等權利,核屬 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 客觀上利益定之。茲命原告查報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 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原 告認無法查報核算之,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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