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上德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榮洋
被 告 吳美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所示印文所用原告公司印章(下稱
系爭印章)返還原告。因
依原告起訴意旨在於請求被告交付系爭印章予新任之董事長,則
所涉應屬該印章所表彰對於原告公司之代表及營運等權利,
核屬
財產權訴訟,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
客觀上利益定之。茲命原告查報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
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原
告認無法查報核算之,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