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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程觀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涵 訴訟代理人 李苗棉 上列原告程觀鋼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銘釗等人間撤銷詐害債 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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