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程觀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智涵
訴訟代理人 李苗棉
上列原告程觀鋼構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吳銘釗等人間撤銷
詐害債
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