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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中衛領先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潭玉 被   告 邱育輝       運昌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富忠 訴訟代理人 何萬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15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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