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中衛領先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龍潭玉
被 告 邱育輝
運昌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富忠
訴訟代理人 何萬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15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