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華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續輝
被 告 成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温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5,700元,應徵第一審
裁
判費24,46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23,9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
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