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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華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續輝 被   告 成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温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4,463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23,96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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