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川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純英
被 告 羅亞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