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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川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純英 被   告 羅亞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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