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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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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蒂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清海 被   告 柯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應 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7,76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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