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百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桂朱
訴訟代理人 吳宜縈
律師
被 告 松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文芳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定民國105年8月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
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就原告105年5月23日附表所列
項次1、2部分是否均已交貨及安裝之履行情形為確認,並就原告
主張已完工尚未安裝而得於扣除未投入費用後請求所列費用之項
目及金額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