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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百峰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朱 訴訟代理人 吳宜縈律師 被   告 松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文芳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民國105年8月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 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就原告105年5月23日附表所列 項次1、2部分是否均已交貨及安裝之履行情形為確認,並就原告 主張已完工尚未安裝而得於扣除未投入費用後請求所列費用之項 目及金額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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