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鈦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屏
被
上訴人 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盧關仁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18號給付價金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956,800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5,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