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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鈦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屏 被 上訴人 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盧關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18號給付價金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956,8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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