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04號
原 告 台灣光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連城
被 告 永備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色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
聲請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6,11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75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
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4,258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4年11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
可
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
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