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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04號 原   告 台灣光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連城 被   告 永備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6,11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75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 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4,258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4年11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 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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