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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5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達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正弘塑膠有限公 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 萬 1661元(955,645+436,016=1,391,66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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