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達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隆吉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正弘塑膠有限公
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經核
本件之
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 萬
1661元(955,645+436,016=1,391,661),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
萬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