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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益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萬賜       曾忠榮       日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誼錦國際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輝耀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周益弘對於民 國10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 5,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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