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益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萬賜
曾忠榮
日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志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誼錦國際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輝耀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周益弘對於民
國10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1,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
5,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