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益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萬賜
曾忠榮
日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志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誼錦國際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輝耀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6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105年6月3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乙份
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份在
卷
足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