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新格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金寶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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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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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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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礁溪國民小學營養午│礁溪鄉農會 │新格電梯有限公司 │103年9月18日 │7,800元 │NA0000000 │ │
│1 │餐經費專戶 林禎甫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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