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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簡宏源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康承企業社 簡宏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蘇│肯志塑膠有限公司 │104年4月10日 │221,697元 │0000000 │ │ │1 │ │澳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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