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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簡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黃聖錄 訴訟代理人 林育鴻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宜蘭簡易庭 104年 度宜勞簡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命上訴人提 出理由書;如上訴人未依上開期限提出上訴理由書,第二審 法院得準用第 447條規定不斟酌當事人其後提出之理由,或 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二 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5項,及同法第 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未依上開期限提出上訴理由書,本院 得不斟酌當事人其後提出之理由,或於判決時斟酌全辯論意 旨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論斷。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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