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7號
債 權 人 享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蔡旺
債 務 人 黃淑君即家樂企業社
上開當事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
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
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此
為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已於民
國104年8月19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
稽,是債務人缺乏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之聲請
自屬無據,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