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5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法定
代理人 王士雲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上元機械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壹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其利息,
迄今未
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已歿,經本院定
期間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最新
法定代理人資料,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
可稽,故債權
人請求對債務人上元機械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自屬無據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