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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23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35號 債 權 人 連聖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世章 債 務 人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債 務 人 穗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參 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穗曄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未提出證據資料 釋明債務人穗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與債務人佳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為何,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 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 債務人穗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之部分,自屬無 據,應予駁回。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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