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235號
債 權 人 連聖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世章
債 務 人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債 務 人 穗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鐘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參
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穗曄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
惟查,依
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未提出證據資料
釋明債務人穗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與債務人佳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之
法律依據為何,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
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
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
債務人穗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之部分,
自屬無
據,應予駁回。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