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43號
債 權 人 金城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茂雄
債 務 人 陳昱帆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元,及支付命令送達
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