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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501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01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李淵平 債 務 人 萬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素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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