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239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營業處
法定
代理人 蘇建財
債 務 人 申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梧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