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凌雲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國樑
相 對 人 鼎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莞萍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即
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假扣
押裁定後(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36號),
迄未起訴,此
有本院
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
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