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展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旗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黃素珍即御鎂花苑企業社間給付
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36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