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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展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黃素珍即御鎂花苑企業社間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3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工程法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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