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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登基綜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飛虎 被 上訴人 宜蘭縣羅東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建字第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522,07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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