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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消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李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祥勝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基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消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各自提起上訴到院。有下 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   後列說明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㈠、上訴人林李旺部分,依上訴聲明以新臺幣(下同)1,019,70   0元核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 ㈡、上訴人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未載明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裁判,應予補正,並依   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用,如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聲明不服,   其上訴利益即為第一審判決敗訴金額270,500元,應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4,470元。 二、上訴狀均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   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