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上字第 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正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蔡生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上訴人  勝昌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勝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 4日日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04年度羅簡字第26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羅東簡易庭。 理 由 一、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 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 要時為限;且上開條項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規定自明。又所謂訴訟 程序有重大之瑕疵,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其違 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不於 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者而言(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 127號判例要旨參照)。再按債務人支付命令送達後,逾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18條所明定。 二、查原審就被上訴人本件請求所核發之104年度司促字第4209 號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04年9月23日送達上訴人之營業處所 宜蘭縣○○鎮○○路○○號2樓,該支付命令付並由受僱人簽 收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支付命令卷第12頁)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自應認該支付命令已 於104年9月2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上訴人竟遲至104年10月 22日始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有聲明異議在卷可稽(見 原審卷第8頁),顯已逾20日不變期間無疑,依上說明,上 訴人就該支付命令所提異議即合法,而不生視為起訴之效 力。原審未予裁定駁回上訴人所提異議,而就該支付命令業 已確定之事件另分新案,並進而為原審判決,就不得予以 裁判之事項誤為裁判,其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本院不適 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且上訴人亦具狀請求將原審 判決廢棄發回,是為維護被上訴人之審級利益,不經言詞 辯論,逕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