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葉善博
相 對 人 駿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雅鈴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83號)
,
聲請人聲請停止
假扣押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前向
鈞院聲請就鑫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簡稱鑫箔公司)之財產為假扣押,經鈞院為准予
假扣押之裁定後,相對人執
上開裁定聲請鈞院105年度司執
全字第104號
強制執行事件,
查封如附表所示物品。
惟附表
所示物品前經鑫箔公司出售予聲請人,已
非鑫箔公司之財產
,聲請人業已提起第三人
異議之訴在案。附表所示財產一旦
准予收取、
拍賣,勢難
回復原狀,為此願供
擔保,請准裁定
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相對人聲請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0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
,就鑫箔公司如附表所示物品為假扣押,聲請人則就上開執
行程序提起
第三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83
號案件審理
等情,
業據本院調閱
前揭民事執行卷宗、民事卷
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雖以附表所示財產為其所有,一旦准予
收取、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由,聲請停止假扣押執行
云云
。然假扣押為保全程序,僅係就
債務人之財產於聲請範圍內
予以查封,以免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有甚難執行
之虞,並
接續進行聲請人所謂准予收取或拍賣變價之程序。故聲請人
稱本件
假執行程序倘不予停止將難以回復原狀,有停止執行
之必要云云,
乃屬誤解。聲請人聲請前揭假扣押執行程序,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
│1 │SYBY退火爐(連真│組 │1 │
│ │空幫浦及馬達) │ │ │
├──┼────────┼──┼──┤
│2 │均豐科技精機公司│台 │1 │
│ │(捲繞機) │ │ │
├──┼────────┼──┼──┤
│3 │鑫鈱企業有限公司│台 │1 │
│ │(塑膠封口機) │ │ │
├──┼────────┼──┼──┤
│4 │加一塑膠有限公司│台 │1 │
│ │(捆包機) │ │ │
├──┼────────┼──┼──┤
│5 │真空濺鍍機(含電│組 │1 │
│ │腦設備)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