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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晶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慶華 被   告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5萬6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萬2288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10萬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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