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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心安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如 被   告 九股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枝福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繳裁 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 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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