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心安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宜蘭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麗如
被 告 九股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枝福
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繳
裁
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
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