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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奇翼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 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56萬3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 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04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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