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奇翼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東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前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
期間內
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56萬375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543元,
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04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