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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登基綜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飛虎 被   告 宜蘭縣羅東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2,071 元,應徵裁判費35,947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不足35,447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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