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登基綜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飛虎
被 告 宜蘭縣羅東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2,071
元,應徵
裁判費35,947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不足35,447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