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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張黃素珍即御鎂花苑企業社 被   告 展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36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0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8,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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