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神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耿賓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98,69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800元,扣除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3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