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許光彥
訴訟
代理人 許宏迪
律師
被 告 統冠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高吉
訴訟代理人 林聰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
告拆除之
地上物占用原告所有坐落宜蘭縣宜蘭市○○○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之價值計算。經本院至現場
履勘並囑託
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結果
上開地上物占用土地面積為
67.32平方公尺,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6
,357元(計算式:67.32㎡×系爭土地公告現值8,710元/㎡=586
,35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390元,扣除原告已繳4,740元後
,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