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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許光彥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被   告 統冠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高吉 訴訟代理人 林聰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 告拆除之地上物占用原告所有坐落宜蘭縣宜蘭市○○○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價值計算。經本院至現場履勘並囑託 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結果上開地上物占用土地面積為 67.32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6 ,357元(計算式:67.32㎡×系爭土地公告現值8,710元/㎡=586 ,3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原告已繳4,740元後 ,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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