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黃曉娟
被 告 海灣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銘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