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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4號 原   告 神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耿賓 被   告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8,958 元,應繳裁 判費7,8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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