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長金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宏 訴訟代理人 馬維青       潘慶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永松、吳桂美、吳佳和、蔡菊鶴、許天貴、陳 麗英及李春惠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