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長金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宏
訴訟代理人 馬維青
潘慶運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永松、吳桂美、吳佳和、蔡菊鶴、許天貴、陳
麗英及李春惠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