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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游興南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 被   告 黃錦章       劉國棟       林秀霞 被   告 本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璋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萬28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23萬2 319元(即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共137平方公尺,乘以公告土地 現值每平方公尺8萬9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712元, 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後,尚應補繳10萬683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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