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
代理人 游興南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
律師
被 告 黃錦章
劉國棟
林秀霞
被 告 本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璋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固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萬288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23萬2
319元(即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共137平方公尺,乘以公告土地
現值每平方公尺8萬9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712元,
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後,尚應補繳10萬683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