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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詐害債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1號 原   告 首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瑨興工程有限公司、黃乾龍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書狀內載明被告黃 乾龍之住居所及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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