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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0號 原   告  賴李鑾葉        賴力瑋        賴建宏        賴璟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 複代理人   高玉玲律師 被   告  永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萍 被   告  都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興 被   告  陳彥仲        游禮信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陳武祥        賴文堅        賴忠良        賴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4萬3663元【(坤門五段 354地號土地面積12.9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萬6000 元=72萬5200元)+(坤門五段353地號土地面積10.51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萬6000元=58萬8560元)+(坤門五段 352地號土地面積19.6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萬6000 元=110萬1520元)+(坤門五段351地號土地面積76.5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萬3339元=408萬434元)+(坤門五段 281地號土地面積505.6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6901 元=1865萬9360元)+(坤門五段280-1地號土地面積16. 29平 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2900元=53萬5941元)+(坤 門五段280地號土地面積3.1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 2900元=10萬2648元)+(確認通行權標的價額165萬元)= 2744萬3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3560元,扣除原告已繳 1萬7335元後,尚欠繳23萬6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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