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0號
原 告 賴李鑾葉
賴力瑋
賴建宏
賴璟萱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
複代理人 高玉玲律師
被 告 永征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玉萍
被 告 陳彥仲
游禮信
賴文堅
賴忠良
賴文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