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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3號 原   告 神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耿賓 被   告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 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3日送達於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內 所載送達處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神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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