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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統冠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高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光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85號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86,357元 【宜蘭縣○○市○○○段 ○○○○號土地公告現值8,710元/平方公 尺×原告請求拆屋還地範圍67.32平方公尺=586,357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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