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統冠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高吉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許光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4月6日以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
定已於106年4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可證
,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