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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8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統冠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高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光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4月6日以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 定已於106年4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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