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杰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杰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琦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
處
法定代理人 鄭仰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8,730,341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78,4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宜蘭縣○○市○村段○○○○ ○號之被占用土地:16,300元 /
㎡(公告土地現值)×2,322.65㎡(土地面積)=37,859,1
95元。
二、宜蘭縣○○市○村段○○○○ ○號之被占用土地:19,488元 /
㎡(公告土地現值)×7,611.72㎡(土地面積)=148,337,
199 元。
三、宜蘭縣○○市○村段○○○○ ○號之被占用土地:16,310元 /
㎡(公告土地現值)×267.02㎡(土地面積)=4,355,096
元。
四、宜蘭縣○○市○村段○○○○ ○號之被占用土地:16,300元 /
㎡(公告土地現值)×501.77㎡(土地面積)=8,178,851
元。
五、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98,730,34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