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杰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杰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琦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       處 法定代理人 鄭仰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8,730,341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78,4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宜蘭縣○○市○村段○○○○ ○號之被占用土地:16,300元 /   ㎡(公告土地現值)×2,322.65㎡(土地面積)=37,859,1   95元。 二、宜蘭縣○○市○村段○○○○ ○號之被占用土地:19,488元 /   ㎡(公告土地現值)×7,611.72㎡(土地面積)=148,337,   199 元。 三、宜蘭縣○○市○村段○○○○ ○號之被占用土地:16,310元 /   ㎡(公告土地現值)×267.02㎡(土地面積)=4,355,096   元。 四、宜蘭縣○○市○村段○○○○ ○號之被占用土地:16,300元 /   ㎡(公告土地現值)×501.77㎡(土地面積)=8,178,851   元。 五、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98,730,341 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